歌手斯琴格日乐因认为金沙在博客上的撰文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后,金沙不服上诉至二中院。记者今日获悉,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金沙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金沙停止侵害,向斯琴格日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决。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金沙在其博客中发表的文章,称斯琴格日乐曾公然对其辱骂,对此情节金沙并未举证证实,故认定金沙文章基本内容失实。同时,该文章中指称斯琴格日乐为“泼妇”,并劝斯琴格日乐“看心理医生”等内容,贬损了斯琴格日乐的人格。该文章刊登后,被媒体广为转载,客观上造成了斯琴格日乐社会评价的降低。
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后,金沙以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符合客观实际为由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金沙采用贬损方式描述斯琴格日乐的言行并将其公之于众致使斯琴格日乐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构成对斯琴格日乐名誉权的侵害。